有一房地產企業,通過出資取得一土地,土地使用權證也辦好了,但拆遷一直未完成,致使無法進展,請問:政府尚未完成拆遷的或無法拆遷的,到底該不該由納稅人來承擔相應的土地使用稅?你是否也遇到類似的問題交了冤枉稅?
直接上文件看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483號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納稅人受讓取得但無法使用的土地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通知
贛地稅發〔2012〕73號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吉安市、上饒市地方稅務局來文反映,目前,有少數企業通過招投拍取得了土地,但由于政府規劃、拆遷不及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雖然受讓取得了土地但卻無法使用,主管地稅機關對其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意見很大。為支持企業發展、公平稅負,經研究,現明確:對因政府規劃、拆遷困難等客觀因素造成納稅人無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縣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級)或所屬國土部門出具的無法使用該宗土地的有效證明,并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查屬實的,對這部分土地面積可以延長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其過去已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不退,未征的不再征收。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1﹞225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有關規定,對由于政府動遷不及時等原因,政府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受讓者的,土地受讓人應與出讓者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交付土地的時間;也可由國土部門出具有效證明,證明該宗土地確因政府的原因改變交付土地的時間。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可按補充合同或政府有關部門證明的時間,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五、關于企業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征免稅問題
對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道路,在該企業用于生產運輸的同時,社會其他單位和個人也無償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比照市政道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1年9月26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