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應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同時應填報《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維護費用抵減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表樣見附件),二者金額必須一致。
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申報表》第19欄“應納稅額”與《申報表》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及《清單》中“金額”欄填寫本期實際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申報表》第19欄“應納稅額”與《申報表》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申報表》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及《清單》中“金額”欄填寫《申報表》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通過網上申報辦理此項業務的,應在網上辦稅系統中錄入《清單》信息。
納稅人上門申報的,納稅服務部門綜合業務窗口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在“綜合數據管理系統”中錄入《清單》信息。
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將把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情況納入風險分析監控范圍。各基層局要利用“綜合數據管理系統”相應的查詢功能和后臺數據分析手段對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申報數據與清單數據進行比對分析,發現納稅人存在多抵減稅額問題的,根據風險等級和應對程序,部署實施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在核查中確認納稅人存在多抵減稅額行為的,按現行的有關稅收政策處理。
三、自2012年4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認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