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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置殘疾人就業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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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湖北省國稅局于近期特制定《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規程提到,納稅人(除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外)同時符合五項條件并經民政部門認定后,可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下稱“四險”)等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上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此外,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即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規程要求,納稅人應將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在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資格時,應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同時報送:按規定需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的“四險”繳費記錄;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的工資清單;納稅人在職職工及殘疾人名冊,殘疾人身份證和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復印件。 規程明確,納稅人應在取得享受增值稅優惠資格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書面申請退還增值稅。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限額,由縣(區)級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納稅人辦理增值稅退稅時,辦稅服務廳應受理下列資料:《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當月入庫增值稅的完稅憑證或繳款書復印件;當月為殘疾人員繳納“四險”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由社保部門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當月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納稅人加蓋公章的代發殘疾人工資清單(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的當月殘疾人月度考勤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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