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扶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各級地稅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主動與當地相關部門加強聯系和有效溝通,密切配合相關部門,全力做到協同推進,形成共同實施的扶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良好工作局面。要積極配合人力社保部門加強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保擴面工作,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爭取社會保險費方面對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扶持政策。
三、加強宣傳,積極引導
各地要做好對廣大納稅人的宣傳及相關政策差異解釋工作。講清楚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后的稅費政策差異,特別是納稅人選擇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還是有限公司之間的主要稅收差異,既要積極引導,又要尊重納稅人自主選擇。各地要及時總結扶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的先進經驗,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多種媒體,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
四、實施促進做大做強的稅費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按規定確有困難的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后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從2012年1月1日起,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后,自創立之日起3年內免征、第4-5年減半征收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4.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5.按期納稅有困難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延期繳納稅款。
6.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免收發票工本費。
7.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8.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規定加計扣除;對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9.對商貿企業、服務業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審批期限為2013年12月31日。
10.對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初期,不能準確核算工資總額的,其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可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核定征收。
五、優化服務,促進遵從
各級地稅部門要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為重點,通過建立《扶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培育對象庫》,切實加強對重點培育對象的納稅服務,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一是了解重點培育對象服務需要,主動免費贈送《浙江稅務》雜志(月刊)。二是開展專項行動,上門輔導稅收政策,千方百計幫助納稅人解難題、渡難關。三是建立健全納稅人需求征集、分析、響應、處置機制,快速有效地處理投訴和舉報問題。四是提高個性化服務水平,引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稅收風險內部控制機制,提出企業改進稅收風險管理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