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由于企業自2008年度申請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優惠時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當時必然是符合規定的,但5年的過渡期內稅務機關很難做到每年都嚴格審核,因此在今年“兩免三減半”過渡期的最后一年,稅務機關應將其作為一項專項工作來抓,防止稅款流失。
筆者建議,一是對5年來企業的經營業務內容進行審核,發現經營業務內容有變化而不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或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二是對企業性質進行審核,由于有些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又不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導致稅務機關掌握信息滯后;在稅務機關內部,企業進行稅務登記變更由征管部門負責,股權轉讓由管理部門負責,減免稅由稅政部門負責,容易導致信息脫節,因此建議稅務機關聯合工商管理部門,對正在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優惠的企業進行一次股權轉讓檢查,審核其是否還屬于外商投資企業。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第一直屬稅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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