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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銷返利的稅收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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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其公司是生產性企業,主要從事外銷業務。公司在年終會根據境外客戶的全年采購量,給予一定比例的銷售返利。這種情況下,企業在出口退稅、開具發票、返利支付等方面應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給客戶的返利屬于銷售折扣、折讓,因此企業出口銷售額中包含的返利不屬于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企業申報數(含返利)與實際支付額不一致的,在確定給客戶返利的下個申報退稅時應進行調整。企業應調整相應的出口退稅額及相關申報資料、電子資料等。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銷售返利屬于貿易項下的支付,因沒有出口報關單,該返利不能直接對外支付,企業可采取沖減該客戶應收賬款的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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