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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職工食堂內部用餐是否視同銷售?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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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餐飲業職工食堂向職工提供的用餐,采取企業給予一部分補貼,剩余部分需職工自己付款的形式,是否應視同銷售繳納稅款?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因此,問題所述職工食堂向職工提供餐飲服務同時收取對價,如果該食堂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不需要計算繳納營業稅,否則應按規定繳納餐飲業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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