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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的計稅基礎問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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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清算所得=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各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負債清償損益。其中的“各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么意思? 答:各項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取得各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歷史成本)。企業的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 問:固定資產等資產的計稅基礎中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的范圍是否包括為此發生的差旅費、餐費等?是否包含試生產發生的殘次品支出?對固定資產沒有最低金額的限制了,是否意味著低值易耗品也應該當成固定資產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固定資產的計價基礎為直接歸屬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如安裝費、調試費等),不包括員工的差旅費、餐費。 試生產發生的殘次品支出,應作為正常損失處理,不能計入固定資產價格。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標準主要依據資產的使用時間確定,沒有價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需注意的是,現行稅法和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定義均沒有金額上的強制界限,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資產狀況決定該項資產應界定為固定資產還是低值易耗品。應該說,現行制度下給了企業更多的管理自主權,作為核算主體,如何判斷一項資產是否構成一項固定資產,法規是站在一個理性的管理者的角度去規范的,比如相對于企業經營規模該項資產的重要性,再比如作為一項固定資產的核算成本等。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監管,一是在不違背稅法精神的前提下,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判斷對資產的分類及核算的合理性;二是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特別處在征、免稅年度,是否有人為調整、不符合常規的做法。通常情況下,只要企業的分類與核算是常規的、合理的且不違背稅法規定的,稅務機關不會隨意調整。 問: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的計稅基礎是按照上年工資總額的4%扣除,還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來作為計稅基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有關“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這是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繳存基數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時,對高收入行業及個人繳存基數限制為不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至3倍。所以這一規定不適合作為年金的扣除的標準。 對于年金的扣除,有關規定強調了“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問:某企業對一設備進行更新改造,換掉一關鍵部件。設備原值5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已使用6年,已計提折舊300萬元。更新改造中費用50萬元。更新改造后,該設備的計稅基礎應該是多少呢?500+50=550還是500-300+50=250?要不要重新考慮折舊年限? 國稅發[2000]84號文: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如何理解這兩個文件增加價值?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一.不用重新考慮折舊年限;二.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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