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三個公告,對營改增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管理作出規定,并明確了有關納稅申報事項。
據了解,此次擴大試點行業共涉及2.06萬戶納稅人,其中鐵路運輸業1200余戶,郵政業近3000戶,2月份將面臨營改增后首個申報期。鐵路運輸和郵政兩個行業戶數雖然不多,但集中度較高,組織層級較多,財務核算更為復雜。 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14年01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配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擴圍,我們制定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適用范圍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為配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執行,我們制定發布本公告。 本“公告”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增值稅納稅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原營改增納稅申報相關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依然有效,繼續執行。本“公告”強調以下三點:
(一)明確鐵路運輸和郵政業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的相關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中有關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描述性內容進行了刪除。
(三)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仍可以繼續抵扣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2014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其復印件可以繼續作為納稅申報其它資料報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