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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期權的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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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股票期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現行稅法沒有做出專門規定。我們可依據現行法規進行相應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函[2009]3號文《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企業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應屬于合理工資薪金,允許稅前扣除。但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股票期權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為依據進行處理?! 嵤┕善逼跈嘤媱澋木硟绕髽I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授權日。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如授予的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如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國稅函[2006]902號文第六條規定,應區別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單獨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其中,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月計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2.行權時。按財稅[2005]35號文規定,施權價與股票市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區別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其中,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其他項同1。 3.行權前及行權后轉讓時。行權前轉讓股票期權的凈收入,按財稅[2005]35號文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轉讓行權后股票所得,屬“財產轉讓所得”。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來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實際處理時減按5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特別說明。(1)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之后,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該所得的,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多次取得或一次取得多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不相同的,以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加權平均數為規定月份數,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公式如下: 規定月份數=∑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處理;利息所得和來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收入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ㄗ髡邌挝唬耗暇┐髮W商學院會計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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