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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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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一公司,主要從事黃金的生產加工,與澳門一中介公司簽訂協議,由澳門公司全權代理國內公司辦理國內這個公司在英國倫敦金銀協會LBMA黃金供貨商名錄的認定工作,認定工作通過后,該國內公司生產的標準金可以在世界范圍內進行銷售;黃金產品獲準使用“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國內公司支付代理費給澳門公司,認證所需費用由澳門公司負擔,如果倫敦金銀協會需要到國內考察國內公司的情況,那么考察的安排和所需費用全部由澳門公司負擔,根據和澳門公司的協議,國內公司需向澳門公司先支付一定的費用,等認證工作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項,請問,在此支付費用的業務中,中方國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根據上述規定,對香港公司全權代理國內公司辦理國內公司在英國倫敦金銀協會LBMA黃金供貨商名錄的認定工作,不屬于需在我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因此,不需在我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中方國內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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