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吉林省地稅局發布《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有關問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就該省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規定。
公告明確,企業資產損失事項,可在年度中間隨時向縣(市、區)地稅機關申報,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申報。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時,應保留影像資料,如有必要,可通知主管地稅機關到場查驗;對于需要銷毀的損失資產,應制作現場銷毀記錄,并保留影像資料;如有必要,可通知主管地稅機關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派人到場監督銷毀。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專項申報的,除25號公告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縣(市、區)地稅機關報送: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
(二)企業資產損失明細情況,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損失的年度、具體資產損失項目、原因、金額、殘值處理情況及凈損失金額等;
(三)現場銷毀記錄(需要銷毀的資產損失事項出具),內容主要包括銷毀資產的類別、數量、金額及明細表,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監督銷毀人員的簽字;如果依法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監督銷毀的,還應當出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銷毀證明材料;
(四)損失資產的照片或照片影印件,其中需要銷毀的資產,還應當提供銷毀時的照片或照片影印件;
(五)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5號公告中規定的資產損失數額較大的標準中,占企業同類資產10%以上的比例計算基數應以損失發生月份的月初同類資產余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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