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外發行股票及上市的批準后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登記表見附件)。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初步招股說明書;
(五)第三條或者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資金調回境內的計劃;
(六)視情況需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募集資金到位后30天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后所余的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所調回的資金視同外商直接投資資金進行管理,經外匯局批準可以開立專戶保留,也可以結匯。辦理開戶或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正式招股說明書;
(三)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文件。
四、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過上市公司出售其資產(或權益)所得的外匯資金,應在資金到位后30天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所余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滯留境外。該項資金調回后,應經外匯局批準結匯。辦理結匯手續時應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書面申請;
(二)正式招股說明書;
(三)有關的外匯登記文件;
(四)股票減持應得資金的測算說明;
(五)資產(或權益)的轉讓合同。
五、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所述的外匯資金,在尚未調回境內之前,如需開立境外賬戶暫時存放募集資金的,可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境外專用外匯賬戶,期限最長為開立之日起3個月。
六、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將所籌資金作為投資或者外債投入境內的,均應按現行的投資、外債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七、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向境外注入資產或權益的境外投資行為,應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擬注入的資產或權益應進行評估,境外投資的金額不得低于評估值,涉及國有資產的,需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履行資產評估及確認程序。
八、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如需回購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應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變更及相關的境外開戶和資金匯出核準手續。
九、本規定頒布之前已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可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到外匯局補辦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手續。
十、境內機構以境內注冊、境外私募,或者境外注冊、境外私募的方式進行境外股權融資的,以及以其他類似方式進行境外股權融資的,參照上述原則辦理外匯管理有關手續,辦理時應提供私募方案等相關材料。
十一、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境外上市企業外匯賬戶開立與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資函字第139號)同時廢止。
后續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