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從政府部門取得財政性資金,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我公司于收到撥款年度作為征稅收入計入了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將該撥款用于規定的研發費支出,請問該項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問題回復: 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七、關于企業不征稅收入管理問題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及附件《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解釋及辦稅程序請直接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2013/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