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34號令)和《廣東省國稅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我局明確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三、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是什么?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分別在本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
(一)擬處罰金額達到5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含本數);
(二)審理委員會認為需要由本級審理委員會審理的。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
(一)擬處罰金額達到1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含本數);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