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外商投資港口企業,有3個經營項目分別是散貨項目、油品項目和1個正在建設項目。3個項目分別享受不同所得稅優惠,支出分別核算,公攤費用按收入比例進行分攤。但是我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其中散貨項目收入千分之五大于散貨項目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60%,油品項目收入千分之五小于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60%,正在建設項目也有業務招待費列支。我公司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如何確定?如何做納稅調整?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管理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屬于期間費用,如果優惠政策是按項目所得為優惠對象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調整時,應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以收入總額為基礎進行調整;然后再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調整后的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進行合理分攤,單獨計算出3個項目所得。 如何“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稅法并沒有給出限定性方法,但企業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附各項目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屆時,如果稅務機關對期間費用分攤的合理性有疑問的,企業應進行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