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批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為個人提供經營性擔保業務,其擔保收入能否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中“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法規,現就有關免稅的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免稅范圍 ?。ㄒ唬凹{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并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規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凡收費標準超過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規標準的,一律征收營業稅。
?。ǘ皬氖聯I務收入”是指本條第一款所稱單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H〉玫膿I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二、免稅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向同級財政、地方稅務局提供本地區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試點范圍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由財政、地方稅務局審核后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免征營業稅。
三、免稅期限 營業稅免稅期限為3年,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上述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