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設備新合同政策。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如租賃合同為2012年1月1日后簽訂執行,合同標的物為2011年12月31日前(含)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一經選用簡易計稅方式,其全部老設備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均應按照簡易計算方式征稅,不得作部分選擇。同時,納稅人一經選用簡易計稅方式,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老設備申報登記。
三、相關核算規定
(一)收入的核算
納稅人對按照一般計稅方式或簡易計稅方式計繳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應當分別進行核算,并相應申報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納稅人同時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二)進項稅額的核算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企業應分別核算簡易計稅方式應稅項目、營業稅應稅項目及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應稅項目等服務項目的進項稅額,對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所含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除外),已經抵扣進項稅的,應予以進項轉出處理。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全部營業額)
四、管理程序
(一)本市凡需享受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政策的有形動產租賃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老設備申報登記;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提供的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由其扣繳義務人書面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老設備申報登記。
(二)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享受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政策的企業,應加強對租賃設備、租賃合同、發票開具、收入核算的管理。按月制作《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收入申報明細表》(附件二),該表應與租賃合同中注明的租賃標的物資產的名稱、編號及類別(區分是否屬于老設備)相匹配,并與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資產申報登記清單》及相關合同一并留存備查。相關企業應就上述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收入按“6156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3%)”品目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做好相關企業的輔導工作,及時受理納稅人的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申報登記,在征管系統中做好“6156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3%)”簡易征收稅種核定及相應票種核定。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的登記、納稅申報情況予以關注,加強后續管理工作,遇到問題及時向市局報告。
五、操作規程
(一)企業申報登記:本市經營租賃服務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老設備申報登記;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提供的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由其扣繳義務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老設備申報登記。
(二)企業提交的材料:
1.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資產申報登記清單(附件一);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登記方式:在納稅人提交的《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資產申報登記清單》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
附件:
1.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標的物資產申報登記清單
2.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收入申報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