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鋪設的管網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問:天然氣供應公司,鋪設的管網、小區庭院管網中的管網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下載:doc文件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下載:rar文件<2011.5.1起執行>
【財辦發[2011]101號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修訂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經查詢《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天然氣供應公司鋪設的管網、小區庭院管網中的管網不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也不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