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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利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一家歡喜一家憂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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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將貨物銷售給商場,商場會依據每月或者年度銷售額的2%~5%比例收取返利。 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規定供應商的銷售返利可以由供應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由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目的是說明銷售返利屬于平價返銷或者價格讓利行為, 應該是:商場配合供貨商依據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去開具《紅字通知單》,再由供貨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商場, 供貨商入賬時做沖減收入和銷售稅額,商場入賬時做沖減成本和進項稅額轉出,這樣就不存在任何稅務風險了。 國稅函[2006]1279號文件精神是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中不能少繳納增值稅,這個增值稅必須繳納只是轉移到那一個稅務局繳納的問題。 這樣必定有一方歡喜稅務局一方憂稅務局,因為增值稅的轉移也意味總所得稅也一起隨著轉移了。 所以開具《紅字通知單》一方的稅務局非常樂意的事情,意味著自己可以多收一些增值稅和所得稅了,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一方的稅務局非常不喜歡,意味著自己應該收到的增值稅和所得稅被被轉移到對方企業稅務局去了,因此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無論是在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上都是當地稅務局非常不喜歡的東西。 如果當地主管稅務局不高興了,后果很嚴重,一般是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設置太多的附加條款,好在絕大多數企業可以直接在金穗系統上開具,這是當地主管稅務局管不著的,但是當地主管稅務局可以在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上進行管理,因此企業有這類業務一定要完善手續和規范處理——提前是業務為真實的且不超過當期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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