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深圳蛇口地稅局召開了前海商業保理公司差額征稅政策解讀會,至此前海商業保理公司差額征稅正式落地。 1、前海商業保理差額征稅執行的時間:2014年8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稅款所屬期”是指納稅人應納稅款屬于某年度、月份的時間,這標明納稅人是否按期繳納應繳稅款,區分稅款屬期的根本標志。也就是從2014年9月1日申報納稅開始起執行。
2、適用的范圍:注冊在前海的商業保理公司從事保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這個規定注意要符合兩點:第一點是保理公司必須注冊在前海才能適用,注冊在深圳其它地區不適用。第二點是保理公司只有做融資性保理取得的利息收入才能實行差額征稅。
3、征稅規定:注冊在深圳前海的商業保理企業從事保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照“金融業-貸款”稅目繳納營業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利息收入減除支付給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后的余額;商業保理企業從事保理業務取得的其他收入,應按照“金融業-金融經紀業務”稅目,按收入額全額繳納營業稅;商業保理企業經營其他業務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這里的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信托公司等經過一行三會批準的具有金融許可證的企業,特別說明稅務局把小額貸款公司也按照金融機構來對待。這里注意區分融資性保理與非融資性保理的不同的征稅辦法,不能混淆。非融資性保理因為涉及很多,會可能涉及到不同稅種,也會涉及到國稅,保理企業在業務發生前就應當理清,把財務風險控制在前面。
4、申報管理:上述保理企業經營保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差額在稅務系統申報時,應填報《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和《深圳市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并在“經營項目”的“一般貸款”項下,按取得利息收入總額填報“應稅全部收入”,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額填報“應稅減除項目額”,二者的差額填報“應稅營業額”。上述保理企業經營保理業務取得的其它收入,應統一在《深圳市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中經營項目的“金融經紀業務”項下,按照全額申報營業稅。這里注意區分融資性保理與非融資性保理的不同的申報程序,不能混淆。涉及到國稅所管轄的稅種,按照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要求辦理。
5、發票管理:前海商業保理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在稅務局領購發票(通用機打發票),并在取得從事保理業務利息收入時,開具項目為“利息”的發票。發票領購3個月內,無論是否開具,都需要到稅務機關驗銷或者繳銷。這里注意兩點:第一保理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不是金融機構,保理公司的融資是通過應收賬款轉讓來實現的,發票是法律爭議解決中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因此不建議大家開具利息發票,以免產生法律風險,在本次會議中經過和稅務局溝通得到非常好的效果就是保理企業不管是開具利息發票還是保理費發票,只要有合同等證明本比業務是融資性保理,就可以享受差額納稅。第二保理公司加強發票管理,購領發票3個月內,無論是否開具,都要到稅務局驗銷或者繳銷,以免后期在購領發票數量、額度等等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6、其它事項:截止2014年7月31日尚未開展保理業務的企業,在實際經營保理業務取得利息收入時,應在稅務局電子稅務局征納互動平臺向管理員申請增加“金融業-一般貸款”的營業稅稅目,在征納互動平臺得到管理員已經修改稅目的回復后,方可開具發票并按照差額在稅務局社保繳納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