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圳地稅局出臺《轉讓定價行業管理辦法》
2012年3月12日,深圳地稅局下發了《關于印發<</SPAN>轉讓定價行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地稅[2011]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該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深圳地稅局今后將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對深圳地稅局管轄的中小企業實施轉讓定價行業管理,通過初步審核評估選定典型行業及其目標企業組,實施跟蹤管理,敦促企業自查并自行改正。
根據57號文規定,連續三年以上虧損、利潤率低于2%,或者經過行業統計分析,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中小企業將被選定為轉讓定價行業管理的目標企業。稅務機關將對目標企業進行政策宣講與輔導,要求目標企業提交同期資料報告,并根據同行業可比公司四分位區間的中位值,輔導、敦促企業自行調整以前年度轉讓定價行為(補稅)。對于積極服從行業管理、主動進行自我調整、調整幅度符合評估要求的目標企業,稅務機關可以不作進一步的調整;而對于不服從行業管理、納稅遵從度差、仍然惡意避稅的目標企業,稅務機關將對其作為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對象。
3、深圳地稅局加強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工作
2012年4月13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稅發〔2012〕112號),通知要求:各區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關聯申報的宣傳、輔導和信息采集工作,督促企業自覺履行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的法定義務;對達到同期資料準備標準的企業,原則上都要進行審核評估,同時根據轄區納稅戶的行業分布、重點稅源、關聯交易金額等情況確定審核評估對象;各區局應輔導、督促企業對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及其他特別納稅調整事項依法進行自我調整,根據調整結果逐戶填寫《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服務情況表》。
4、深圳地稅局要求企業匯繳時對關聯方交易作自我調整
2013年3月14日,深圳地稅局下發《關于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通告》(深地稅告[2013]3號),通告明確要求:“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應就其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并按獨立交易原則對關聯方交易作自我調整。”這意味著存在關聯交易的企業都應該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并根據可比性分析的結果評估企業關聯交易的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以此作為自我調整繳稅的依據。
二、我們的建議
從以上深圳地稅局近年來不斷加大反避稅力度可見,隨著具有明顯國際化特征的企業所得稅的設立和實施,已將中國的反避稅推向了一個全新的階段。根據中翰國際了解,2013年深圳地稅的反避稅工作重點進一步向內資企業拓展如總部企業集團、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嵌入式軟件企業、稅收洼地企業、走出去企業等,同時也將會把非居民企業和個人的股權轉讓作為反避稅工作重點。因此,企業應提前做好應對,評估關聯交易中所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積極化解轉讓定價風險。
(一)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評估自身轉讓定價風險
1、有形資產購銷交易問題。企業應盡快準備符合規定的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同期資料報告,并根據同期資料報告可比性分析結果,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所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從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積極應對。如果企業確實未準備或準備的同期資料不符合《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2號文”)的要求,稅務機關很有可能會對企業進行反避稅立案調查,而且需要特別提醒企業關注的是:目前深圳地稅局反避稅調查的年限一般都為3—10年。比如某日資海產品生產企業2008年度由于未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被稅務機關立案調查,并追溯調整十年。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轉讓定價行業管理辦法》的出臺,今后深圳地稅局反避稅工作的重點將瞄準中小企業,各基層稅務機關將按照《轉讓定價行業管理辦法》的要求,對目標企業實施轉讓定價行業管理,并敦促企業自行糾正以前年度的轉讓定價行為(自行補稅),對于不服從轉讓定價行業管理的企業,稅務機關將對其立案調查。因此,千萬不要以為企業規模小就沒事,如果企業長期虧損或微利(利潤率低于2%或低于同行業水平),稅務機關照樣不會放過。
企業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不但能充分了解企業自身所存在的轉讓定價風險,還能減輕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調整時的處罰,根據2號文規定,企業如果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一旦被稅務機關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則可以免除5%的罰息。
2、非居民股權轉讓問題。如果企業已經發生或正在進行非居民股權轉讓,那么企業應引起高度重視。非居民股權轉讓是一個相當復雜的一般反避稅問題,在我們過去處理的20多例案件中,都存在被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定價后調整補稅的情形,因此企業新舊股東對該問題也應引起高度關注。特別提醒注意的是,2012年,非居民企業及個人股權轉讓反避稅將是深圳地稅局的反避稅工作重點之一。
3、融通資金資本弱化問題。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應準備同期資料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資本弱化相關的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目前,國內比較完整的資本弱化反避稅的CASE并不多,稅局對可比融資交易的尋找也遇到很大的困難。不過我們已經找到一種替代的方法,運用該方法可以有效解決資本弱化可比交易尋找難的問題,從而有效找到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債資比例,進而計算出企業超過標準2:1比例而可在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
4、關聯提供勞務問題。關聯方之間提供服務,如房地產總部企業內設的各個業務部門為集團成員公司提供項目決策、規劃設計、施工技術、市場營銷、人力資源和法律等服務,如果不按獨立第三方之間的標準收取或支付服務費,就會存在納稅調整風險。企業應按照受益原則判定集團內部活動是否屬于集團內勞務,進而確定是否就此收取與支付費用。同時,企業應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說明收取或支付服務費用的真實合理性,以及支付標準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深圳地稅在其2013年工作要點中特別指出:將制定“集團服務轉讓定價管理指引”,以加強對集團勞務的轉讓定價管理。
5、無形資產關聯轉讓和使用問題。無形資產關聯轉讓和使用的對象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品牌、營銷渠道銷售產品,使用母公司技術平臺開發新產品,均沒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而母公司長期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則母公司存在納稅調整的風險。無形資產關聯交易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應分別從交易雙方角度考慮可比性,選擇正確的轉讓定價方法和資產價值評估方法,并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以充分的數據和資料說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遵循了獨立交易原則。
(二)尋找合適的中介機構,積極應對
轉讓定價是一門“藝術”,也是一門“技術”,不管是稅局反避稅專業人員、企業轉讓定價稅務管理人員還是中介機構的轉讓定價咨詢顧問,沒有經過5年以上的歷練,是不可能做好轉讓定價稅務工作;而對同行業進行可比性分析則需要使用總局指定的OSIRIS等數據庫。因此,企業應尋找合適的中介機構,首先配合企業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人員完成轉讓定價的風險評估工作;其次,當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時,協助企業積極有效地進行調查調整應對工作。
我們作為中翰國際轉讓定價稅務服務聯盟的首席發起合伙人機構,是中國本土最專業、從業時間最早(1998年開始)的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我們每年為60多家跨國企業集團(包括很多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國內企業集團(包括許多中國投企業)提供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預約定價安排、轉讓定價調查抗辯、轉讓定價稅務規劃、轉讓定價指引制定等轉讓定價稅務專業服務(自2009年來,中翰國際每年為200多家企業提供轉讓定價服務)。經過15年多的歷練,我們已經發展成為中國本地“服務時間最長、服務客戶最多、服務內容最全、服務團隊最強”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稅務專業服務機構。
長期豐富的轉讓定價實際操作經驗及反避稅調查應對的實踐經驗,同時與總局及各地(含深圳)地稅機關反避稅專業人士建立了暢通的溝通渠道和良好的公共關系,我們完全有能力協助企業應對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調整,從而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轉讓定價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