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微型企業的意見[試行]
渝工商發[2012]10號 2012.5.23
各區縣局、直屬局:
為進一步提高微型企業發展質量,推動微型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2012 年第一次會議要求,經研究,現就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個轉微”)提出如下意見:
一、申請條件
(一)申請“個轉微”的創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屬本市戶籍的“九類人群”(含應屆畢業的在校大學生或獲得區縣級政府以上表彰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3.擬辦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5萬元以下(含15萬元),其中創業者的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金的50%;
4.家庭成員未申辦過微型企業。
(二)擬“個轉微”的個體工商戶應至少滿足下列一項條件:
1.規模達到《微型企業初審工作指導意見》(渝工商發[2011]30號)規定的標準;
2.帶動就業7人以上;
3.達到國家工信部對該個體工商戶所屬行業的微型企業評定標準。
二、扶持政策
(一)“個轉微”企業可自愿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三種企業類型。
(二)“個轉微”企業除不享受財政資本金補貼政策外,注冊資本金等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稅收獎勵、15萬元以內的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或其它小額擔保貸款,以及微型企業后續培訓、創業孵化、“大帶小”幫扶等扶持政策均可按規定享受。
(三)申請“個轉微”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不需通過網上預申請,也不需經過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及資金評審、公示等環節。
(四)原個體工商戶已獲得的“著名商標”、 “消費者信得過單位”、“誠信經營戶”等榮譽,可由轉型升級后的微型企業沿用。
(五)“個轉微” 企業名稱可直接冠以“重慶(市)”市名,不受注冊資本數額限制;可保留沿用原個體工商戶字號和行業用語;可保留原名稱中的“廠、中心、院、所”等組織形式,其中合伙企業后綴“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樣,有限責任公司后綴“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六)對同一投資人已申辦3個以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允許將其中一個轉型升級為微型企業,其余的轉辦為分支機構,形成連鎖經營。該“個轉微” 企業可在其名稱中突出使用字號,將字號或者字號加行業用語置于行政區劃之前。
(七)原個體工商戶所有的貨幣、實物(含商品)、知識產權等可作為對“個轉微” 企業的出資。其中轉辦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貨幣出資可低于30%。
(八)“個轉微”企業可繼續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并鼓勵其擴大經營領域,從事高新技術、環保節能、現代服務業、電子商務、文化創意、信息技術、生態高效農業等行業。
(九)“個轉微”企業如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等基本經營條件未發生改變,可繼續沿用原已取得的有效前置許可,待完成轉型登記后再換發前置許可證件。
(十)自轉辦之日起三年內,對該“個轉微”企業免收工商登記、年檢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一)登記機關可根據“個轉微”企業申請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
(十二)積極引導達到一定規模和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自愿申請轉型升級為微型企業。工商所應建立“一對一”的指導服務機制,指導申請人自主選擇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類型,備齊所需文件、材料,順利實現轉型升級。
(十三)個體工商戶轉辦為其他非微型企業類型的,除不享受稅收、融資、減免登記年檢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扶持政策外,可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其他幫扶政策,參照“個轉微”登記方式辦理轉型登記。
三、申報審查
(一)提出申請
創業者填寫《重慶市個體工商戶轉辦微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書》)后向原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在地工商所提交。
(二)資格審查
所在地工商所對申請“個轉微”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和創業者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并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報區縣局微企科、分管局領導復審和批準。資格審查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結果告知
對經審查符合“個轉微”條件的,由所在地工商所通知創業者憑《申請書》向登記部門提交登記材料,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四、規范登記
(一)登記方式
“個轉微”采取注銷登記和設立登記合并辦理方式,做到“三同時”,即:申請人同時提交企業設立登記材料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材料;登記機關在同一天同時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和企業設立登記審批;同時發放《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通知書》和轉型后的企業營業執照。“個轉微”轉辦登記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型后的微型企業營業執照上應標注“微型企業*”標記。
(二)登記材料
“個轉微”登記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材料和轉辦后企業的設立登記材料。經營場所(住所)未發生變化的,無需提交經營場所(住所)證明文件;“個轉微”企業的投資人仍為原個體經營者的,無需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檔案管理
登記部門和工商所應加強協調做好相關檔案的遷移、合并工作。“個轉微”登記完成后,工商所應當按照檔案遷移程序向登記部門移送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并制作個體工商戶檔案遷移臺賬,備置于工商所永久保存。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申請書》與“個轉微”企業登記檔案一并裝訂建檔。
附件:重慶市個體工商戶轉辦微型企業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