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承攬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相應類型的統一格式文本編制鑒證報告(包括封面、報告、審核事項說明及附表),報告統一采用Α4紙,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退回稅務師事務所予以更正。
二、凡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明意見以及持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要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將有關情況及原因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以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
三、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報送給稅務機關的鑒證報告時,須登陸地稅網站“涉稅鑒證業務報備”系統,按要求進行鑒證業務報備,具體操作辦法另文通知。同時,按照《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規程〉的通知》(廈國稅函[2011]203號)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客戶(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事務所20××年為××局企業出具企業涉稅鑒證報告清單》,向事務所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事務所20××年為廈門市企業出具企業涉鑒證報告匯總表》,以備稅務機關進行檢查。
四、執行過程中如有遇到問題,請及時上報市國稅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或市地稅局征收管理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鑒證報告封面樣式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及附表
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及附表
4.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及附表
5.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審核事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