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稅申報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直屬稅務分局綜合管理科申報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并提供以下資料到直屬稅務分局綜合管理科收單崗進行申報: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進貨憑證的管理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四、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直屬稅務分局報告,并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直屬稅務分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并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直屬稅務分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五、審核管理
融資租賃的審核由直屬稅務分局政策法規科負責。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政策法規科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