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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地稅聯手比對“工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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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的職工薪酬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務問題:一是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員工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操作中多由企業代扣代繳且由地稅部門征管。二是支付工資薪金等薪酬福利的企業要將雇員福利打入成本費用并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主要在國稅部門,也有一部分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 」蛦T薪酬福利的增加雖然會增加企業費用扣除,減少政府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但也會相應地增加雇員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這種此消彼長的關系意味著國地稅部門必須聯手對工資福利進行稅務監管,才能有效應對各種避稅、乃至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在這個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在2009年5月15日出臺。該文件的出臺既是嚴格征管,維護稅法嚴肅性的需要,也和當前經濟危機背景下稅務機關征收形勢比較嚴峻,需要充分挖掘稅源,杜絕跑冒滴漏有關。 一、國地要聯手“作戰”管控工資 今年年初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做出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這里的第四個條件是非常有殺傷力的,它為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對工資薪金進行兩大所得稅管理做了政策上的鋪墊。如果追溯的更早一些,2008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就已經提出要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 基于工資薪金在兩大所得稅上的聯動機制,國地稅如果依然單兵作戰,顯然無法有效監控,需要聯手應對。國稅函[2009]259號文件指出,為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管理,嚴格執行國稅函[2009]3號文件,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各地稅務機關應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所得,與所在任職或受雇單位發生的工資費用支出進行比對,從中查找差異及存在問題,從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當然這種比對,需要地稅部門全面推廣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管理?! 《惥忠鲃酉虻囟惥?ldquo;通風報信” 按照國稅函[2009]259號文件要求,各地國稅局應于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注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信息傳遞給同級地稅局。這實際上意味著國稅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就要著手整理納稅企業工資扣除等相關信息資料,基本上要在兩個月以內將信息傳遞給地稅局。如果國稅機關能夠在所得稅申報系統中預置好有關數據調取功能,顯然會事半功倍?! 〉囟惥謶獙λ犉髽I及國稅局轉來的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差異較大的,稅務人員應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提交給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當然,兩種所得稅申報地時間上存在一定的效率差異,需要稅務人員做合理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2009年,地稅局進行比對分析的戶數,不得低于實際匯算清繳企業總戶數的10%。信息化基礎較好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擴大比對分析面,直至對所有匯算清繳的企業進行比對分析。按照這一規定,國地稅聯手比對工資不完全是危機下的應急之需,總局還是意在建立一種長效的管控機制。 三、地稅局要親自到企業“家訪” 地稅局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主要審核其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 比如,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有企業財務人員誤解,以為通過福利費發放的薪酬待遇就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而通過工資名義發放的薪酬待遇就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就需要稅務機關去查實企業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最近出臺的《廣州地稅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9年)》穗地稅發[2009]148號對企業職工無償使用企業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做出了一個頗有新意的規定。該指引要求,企業職工無償使用企業自有或租賃的房產,應視為職工取得其他經濟形式的應稅所得, 在使用期內按月并入職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使用房產屬企業租入的,按照企業每月支付的租金計算確認工資薪金收入額;使用房產屬企業自有的,應先以租金的公允價格確認工資薪金收入額,但對缺乏公允價格做參考的,應按照企業每月提取的折舊額計算確認工資薪金收入額。職工合用上款所指房產,應自行協議約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納稅人拒不提供協議分配方案的,稅務機關可按人數均分原則核定個人實際收入額。類似費用在會計準則中作為職工薪酬中的非貨幣性福利核算,稅法上對此尚無統一規范?,F在廣州地稅明確該類非貨幣性福利也需要課征個人所得稅,是運用了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中的其他經濟利益條款?! ∷?、查出問題要“分工處理” 地稅局在核查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地稅局征管權限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屬于國稅局征管權限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轉交國稅局處理。各地地稅局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國稅局提供的有關信息的比對及使用效果等情況通報或反饋同級國稅局。 按照國稅函[2009]259號文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此項“比對”工作,要將其作為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規范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大力組織所得稅 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比對工作。國稅局和地稅局之間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及時傳遞和反饋信息,共享信息資源和工作成果,對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問題,要聯合采取措施,加強所得稅管理。各省國稅局、地稅局在2009年底之前將工作情況正式書面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國家稅務總局將在下半年組織檢查、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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