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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國稅函[2007]25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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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條款失效] 川國稅函[2007]257號 2007-08-27 <該文件部分失效,以川國稅函[2007]300號為依據>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現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以下簡稱“開票限額“)的審批作如下補充:一、一般納稅人除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八條所列舉的情形外,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萬元開票限額,申請十萬元(含)以上開票限額應達到以下標準:(一) [本條款失效] 申請十萬元開票限額。工業企業連續12個月(含)內應稅銷售收入累計在100萬元(含)以上,商貿企業連續12個月(含)內應稅銷售收入累計在300萬元(含)以上。(二)申請百萬元開票限額。工業企業連續12個月(含)內應稅銷售收入累計在2000萬元(含)以上,商貿企業連續12個月(含)內應稅銷售收入累計在1億元(含)以上。(三)申請千萬元開票限額。工業企業連續12個月(含)內應稅銷售收入累計在1億元(含)以上,商貿企業連續12個月(含)內應稅銷售收入累計在3億元(含)以上。(四)對達到上述標準的一般納稅人,但其銷售業務不需授權最高開票限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審批與其銷售業務相應的小面額專用發票。(五)對大中型企業改制、重組、變更納稅地點等,其存續企業仍可按程序申請原開票限額。二、臨時申請開票限額管理(一)一般納稅人年銷售收入達不到使用百萬元開票限額標準,但銷售產品單個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且產品不能分割的。該一般納稅人可臨時申請百萬元開票限額,并附《四川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臨時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0)和有效合同,報市、州國稅機關審批。(二)一般納稅人年銷售收入達不到使用千萬元開票限額標準,但銷售產品單個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且產品不能分割的。該一般納稅人可臨時申請千萬元開票限額,并附《四川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臨時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0)和有效合同,報省級國稅機關審批。【備注— 以上(一)、(二)條款失效中涉及的審批權限省局、市州局不再審批,其余條款仍繼續執行。】(三)臨時授權使用百萬元、千萬元開票限額的,審批機關應限量審批。(四)經臨時批準使用開票限額的企業,在開具專用發票后,由縣級國稅機關在五日內收回授權,恢復原來的開票限額。三、經批準使用開票限額的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不需使用目前的開票限額,主管國稅機關派員到企業實地核查后,應向企業發送《調減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通知單》(見附件11)調減開票限額,并于開票限額調減后20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四、[本條款失效] 開票限額審批應進行實地核查。按照“誰審批、誰核查”的原則,批準十萬元(含)以下開票限額的,由區縣級國稅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百萬元開票限額的,由地市級國稅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對由省局審批的千萬元開票限額,納稅人可直接向縣級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國稅局提出申請。縣級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申請的,受理機關須在十日內將有關資料和核查報告呈報省國稅局審批。省國稅局受理申請的,省局可委托市級國稅機關進行實地核查。市級國稅機關在接到省級國稅機關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核查委托書》(附件1)之日起10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將核查情況報達省國稅局審批。實地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本通知第五條第(一)款企業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五、開票限額按以下程序審批:(一)企業向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附件2)2.《四川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見附件3)3.企業生產經營及開票情況的書面報告4.申請期前1個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二)實施機關對準予受理申請的,下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附件4);對需補正資料的,下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附件5);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下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6)。(三)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實地審查,并形成核查報告(附件7);(四)實施機關依法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8)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附件9);(五)被許可人憑《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和《發票領購薄》,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開票限額的授權發行。六、[本條款失效] 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嚴格專用發票開票限額管理,不得超越其權限范圍審批和許可。凡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開票限額,必須按照開票限額審批程序及要求辦理。七、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許可辦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川國稅函[2004]162號附件)有關 “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許可”規定停止執行。附件:1.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核查委托書2.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3. 四川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審批表4. 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5. 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6. 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7. 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核查情況報告8. 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9. 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10. 四川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臨時申請審批表11. 調減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通知單下載: rar 文件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第3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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