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2015-03-12 關于《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規范我省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青海省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該公告的背景 201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4年40號,以下簡稱《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要求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查詢服務。《納稅信用管理辦法》明確其僅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而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則由省稅務機關制定。 為使我省納稅信用評價工作順利開展,同時給納稅人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信用評價環境,省國稅、省地稅局在緊密結合我省近年來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評定工作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沿用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和主體框架,聯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共六章32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制定的依據、納稅信用管理的內容、適用對象、管理原則及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原則性內容。第二章《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明確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圍、方式、方法和組織實施單位,旨在統一納稅信用信息的構成和數據采集來源。第三章《納稅信用評價》主要明確了信用評價的方式、范圍、標準及不參加本期評價、不能評為A級、直接判為B級和D級以及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情形。第四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明確了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和發布的原則、時限,提出了對評價結果的查詢、公開要求以及對信用評價中一些特殊情況的規定。第五章《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明確了對不同信用評價的個體工商戶所采取的激勵和懲戒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了發布單位和施行時間。 三、《公告》部分條款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對象 《公告》第三條明確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且屬于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屬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開展信用評價。
(二)關于管理機構 《公告》第四條明確州(市)級稅務機關主管所轄地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三)關于評價方式 我省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信用評價仍采用手工評價方式。由于總局在稅收綜合征管系統中統一添加的“納稅信用管理”模塊,僅適用于企業納稅人,因此我省的個體納稅信用評價工作仍采取手工評價方式。 (四)關于信用信息 《公告》將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信息的構成界定為信用歷史信息和稅務內部信息。由于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評價信息主要是銀行、房管、土地管理、海關等部門產生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而此類信息不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因此,《公告》將外部參考信息納入個體工商戶歷史信用信息,且取消了外部評價信息。 (五)關于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 經常性指標是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信息;非經常性指標是個體工商戶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六)關于信息采集單位 《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縣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七)關于年度指標得分扣分方式。 《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評價從100分起評。由于我省在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中對非經常性指標的扣分標準進行了明確,若發生非經常性指標扣分事項即直接判級或按發生次數扣分。 《公告》還明確了直接判級適用于未達到起征點或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個體工商戶。 (八)關于不參加本期信用評價的情形 《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如果有5種情形之一,則不參加本期的信用評價。其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是指在評價年度內新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包括稅務機關立案查處尚未結案或是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情形,不包括特別納稅調整調查。因相關部門檢查(不包括特別納稅調整)、審計或者處于復議、訴訟階段尚未結案的納稅人,在當期評價年度內不參與信用評價,如果所列情形解除,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稅務機關應補錄納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 (九)關于不能評為A級納稅人的情形 《公告》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能評價為A級納稅人的3種情形。其中“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限定,主要考慮信用是長期積累的結果。“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一項管理措施。“未按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也是對失信納稅人的一項限制措施。 (十)關于直接判為D級納稅人的情形 《公告》第十七條規定了直接判D的九種行為。其中,第一項指納稅人行為被法院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第二項指納稅人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由于情節較為嚴重,被稅務稽查部門作出“定性”處理,即使已按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也應該直接判為D級;第三項指不論情節是否嚴重,不按稅務機關(包括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部門)處理結論繳納或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都直接判為D級;第四項指抗稅和拒絕稅務稽查的行為。另外,第一項用“逃避繳納稅款”概念是與刑法銜接,第二項用“偷稅”概念是與稅收征管法銜接;明確偷稅金額2萬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線,是參照了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中“偷稅金額10萬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定,同時結合我省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實際,將10萬元降低為2萬元。第七項“有非正常戶記錄或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是為了防范非正常戶以重新注冊新個體工商戶的方式來逃避稅務監管,“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十一)關于直接判B的情形 《公告》第十八條明確了同時滿足未達到起征點,評價年度內無發票違法行為,能夠按稅務機關要求正常申報,能按規定使用稅控設備的個體工商戶以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直接判為B級。 (十二)關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 《公告》第二十五條明確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戶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主動公開A級個體戶工商戶名單及相關信息;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開放D級個體工商戶名單及相關信息。青海省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已明確要求省國稅局需按年公布A級和D級納稅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十三)關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措施,同時,按照國務院“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的要求,A、D級納稅人還將適用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共同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公告》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了對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主要從“主動向社會公開年度A級個體工商戶名單、放寬發票用量、提供綠色通道和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四個方面對A級個體工商戶給予激勵。第三十條明確對D級個體工商戶采取以下五個方面的限制措施:公開D級工商戶名單、限制普通發票供應量、列入重點監控對象、D級評價保留2年且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