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2013年8月1日起,經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稅控系統種類及適用對象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稅控系統),其適用對象為:
(一)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提供貨物運輸業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貨運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并兼有貨物運輸業服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貨運稅控系統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憑在用的專用設備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初始化發行后繼續使用。
(五)原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繼續使用原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提供貨物運輸業服務的,繼續使用原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貨運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原使用稅控盤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提供貨物運輸業服務的,可憑在用的專用設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控盤發行、發票發售等業務后,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增值稅稅控系統的設備準備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的設備包括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
(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為金稅盤和報稅盤,貨運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為稅控盤和報稅盤,由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提供及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詳見本公告第五條)負責發售及技術服務。
(三)試點一般納稅人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見附件)向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購買。
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應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對試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發售以及使用的培訓工作。
(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價格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確定。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金稅盤價格:490元/個、報稅盤價格:230元/個,售后技術支持服務年服務費:330元/戶(對使用兩套及以上金稅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貨運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貨運稅控盤價格:490元/個、報稅盤價格:230元/個。售后技術支持服務年服務費:330元/戶(對使用兩套及以上金稅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五)試點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按價稅合計金額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初次購買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六)增值稅稅控系統通用設備為計算機、打印機等,由納稅人自行準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國稅機關名義、專用設備兼容性、服務便利等借口向納稅人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
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化發行及安裝
(一)試點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后,應帶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限量、開票限額等初始化發行。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13年7月15日前完成初始化發行。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辦理發票限量、開票限額等初始化發行后,可自行安裝或通過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人員電話輔導安裝稅控系統,如仍無法實現系統安裝的,由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人員上門安裝。
五、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提供及技術服務單位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授權,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提供及技術服務由四川航天金穗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4006826868;貨運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提供及技術服務由四川百旺金賦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4006112366。
(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軟件由國家稅務總局免費提供給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使用,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費提供遠程技術支持服務,統一服務電話為:010-62466669。
(三)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應及時向試點一般納稅人免費提供培訓、安裝和技術支持服務,保障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對于通過電話或網絡等方式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在24小時做出響應,現場排除故障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