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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過渡期能否享受兩免三減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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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下屬有家外商投資企業,2007年前成立,2007年正式投產,但當年虧損,且非生產性收入高于生產性業務,因此未辦出“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今年至今為止尚未彌補完虧損,現擬準備增加生產線,預計2009年生產性收入將高于非生產性業務,按照過期渡期所得稅政策,2009年這家單位還能申請辦理“兩免三減半”政策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通知中已經明確了是“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您問題中所述外商投資企業不是該過渡優惠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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