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定義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上述定義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定義一致。
2.改變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計稅依據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即銷售額中不得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同時根據13號公告,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也就是說,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融資租賃公司拿不到進項發票,增值稅抵扣鏈條發生斷裂。同時,“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的銷售額又包括本金,也就是存在重復征稅,從而導致融資租賃公司稅負大幅增加,該業務會出現全面虧損,企業將難以為繼。
針對上述問題,106號文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做出單獨規定,即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銷售額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
由于售后回租業務,不存在安裝費、保險費的扣除問題,因此在扣除范圍中刪除了安裝費、保險費。
同時由于債券利息與借款利息性質一致,因此增加了出租人發行債券的利息可以扣除的規定。
3.明確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本金部分只能開具普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由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以差額扣除,出租方未繳納與本金有關的增值稅,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復抵扣本金部分進項稅。因此出租方在收取價款開具發票時,應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4.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作出調整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由于直租業務由出租方購買有形動產,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確定銷售額的時候,應該按包含本金部分交稅。
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對于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減少了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已經計入資產成本,并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扣除。
5.明確法規執行時間
上述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有關融資租賃及融資性售后回租銷售額的規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起執行。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就注冊資本有特殊規定。
6.差額征稅可扣除的有效憑證范圍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增加融資性售后回租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可差額扣除的有效憑證規定,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承租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為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但問題是按照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行為,承租方銷售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營業稅征收范圍,同時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范圍。那么承租方如何開具發票?
針對此問題,筆者建議在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開出的發票應定為零稅率,同時,出租人在收取本金時向承租人開出的本金部分的發票也定為零稅率。希望此問題能盡快得到總局的明確,方便稅企雙方操作,規范整個開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