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軟件公司成立了一家由其全資控股的B投資咨詢公司,并以自己的名義與房東簽訂了一份房租合同,約定共租賃兩層樓作為其辦公用房。其中一層樓為子公司B實際使用。結算房租時,由A公司全額支付,且房租發票全部開具給A公司。然后A與B公司簽訂分攤費用協議,向B公司分攤其實際占用部分的房租費用,A會計分錄為“借:--其他應收款;貸:--管理費用”,B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貸:--其他應付款”,B公司以房租發票復印件入賬。那A公司是否應就分攤部分的費用繳納營業稅呢? 稅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因此,關聯公司之間的往來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A公司應將其向B收取的房租費用作為房屋轉租收入,并按照“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建議關聯公司按照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與房東簽訂房租合同,分別支付房租并且開具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