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紡織企業2012年6月的時候購入一批紡織設備用于擴大生產,但是在今年5月由于產能過剩,把其中一部分設備對外出租。當地稅收管理員在輔導該企業賬務處理時,發現了這一點。要求該企業財務人員把對外出租設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并補繳相應稅款。
企業財務人員問,已抵扣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需要進項稅轉出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這里的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依據以上規定,已抵扣的固定資產改變用途需要進項稅轉出。
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企業外購貨物或接受勞務,原用于生產性應稅項目,并已將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但后來又改變用途等,其進項稅額可能不能抵扣,應將已確認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損失中。
將固定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應屬于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述“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情形,應按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做轉出處理。
附 錄——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