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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負數發票條件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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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去年已銷貨,2008年2月購貨方提出退貨,沒有退給增值稅票,只開了證明單,是否能開負數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六條、十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因未給出藍字專用發票是否認證、購貨方是否提供《通知單》等情況,請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是否開具負數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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