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將稅務總局制定的現行有效稅收文件中涉及的6%和4%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同時明確了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中,納稅人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2014年6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簡并特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收率,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將生產銷售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等財稅字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稅征收率進行了調整,將特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6%和4%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這次稅務總局出臺公告,同步調整了稅務總局印發的現行稅收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稅征收率規定,將臨時外出經營業務、拍賣、非臨床用人體血液等政策中6%、4%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同時,對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明確了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具體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4]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