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產生了滯納金和罰款,以為這兩項和日常經營時產生的合同罰款、賠償金、銀行罰息等支出一樣,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但這樣做是一錯再錯。違反國家法律付出的滯納金和罰款是一項違法成本,屬于不應該發生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我們提示—— 1、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
2、稅收滯納金是指由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而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的一種帶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款項;稅收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方式。
3、但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對發生的業務進行判定,對罰款不能一律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