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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首代取得的期權收入應該如何繳納相關稅種?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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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首代在職期間,執行了總部頒發的股票期權。按照個人所得稅稅法,已經按照薪金工資所得繳納了相應的個稅。本代表處系按照費用換算收入所得稅繳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現在問題是,上述綬帶的期權收入是否應該也計入代表處的費用。該費用特指作為換算收入基礎的費用。 個人感覺若按照現有的一些法規條例的規定,則應該計入。但如果算進來,按照常理又覺得不太合理。因為該收入巨大,我們的首代從期權取得收入大約達到900萬人民幣。而我們代表處平時的費用1個月也不到20萬。 請教這應該怎么處理?有關的法規條例,或者法理分析是怎么樣的? 另外,如果一定要交,可否申請分期? 對于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采用經費換算支出計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文件最早是依據財稅外字[1995]200號文,該文件對于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范圍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但這里要掌握一個總體的原則是這些支出必須是與該常駐代表機構在境內提供勞務所相關的支出,即經費支出必須與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相關,第二必須是常駐代表機構支付或應負擔的支出。對于你所說的外國代表在境內代表機構任職,執行了總部的股票期權而取得的所得,這個所得并不是全部由你代表機構負擔的。比如根據總部規定,給與期權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比如5年,該外國代表在來中國代表機構之前就在外國公司任職,只不過滿5年時正好在境內的代表機構任職,我們不能說他行權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征稅就認為這部分工資薪金就是由境內代表機構負擔的,也無法說明他時和收入相關,就如你所說的你代表機構平時費用1個月也不到20萬,那他取得的900萬人民幣毫無疑問肯定不是與你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相關的經費,同樣也不能說他時由境內代表機構負擔的。這900萬人民幣由部分是他原來在境外任職由境外公司負擔的,同時一般該代表會在境內外同時任職,就是將900萬按年份劃分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部分,考慮到該外國代表可能在境內外同時任職,也不能說全部是由境內代表機構負擔。 因此,你對這900萬收入應將確實是應該由境內代表機構負擔的部分作為計算經費換算支出的基數。如何確定這個基數由一定的主觀性,但重點是要考慮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問題。比如代表處一年可能收入也就100萬,除去其他必須支出(除工資外)也就40萬,這時你再考慮一個合理的利潤水平后,確定代表機構應該能負擔的一個合理工資水平,再參考確定這比例劃分行權收入中有多少應作為境內代表機構的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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