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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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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銷售產品發生退回,對方索要紅字發票,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購貨方需要提供何種資料?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稅務部門申請? 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可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對“對方有效證明”的掌握口徑,以下《廣東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國稅函[2003]627號)僅供參考: 一、購貨方和銷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一起粘貼以備核查。 二、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后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沖賬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三、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賬務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四、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賬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點情形外,銷貨方須以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藍字退貨進倉單和紅字發票記賬聯作為賬務處理相應的會計記賬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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