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務的七大風險領域稅務風險通常存在于如下七大風險領域,企業應從這七大風險領域有效控制稅務風險。
第一,交易風險。這種稅務風險是指將稅收法律、規章和稅收決定運用于企業的某一具體交易而產生的風險。企業應確保每一具體交易符合相關的稅法規定。
第二,合規風險。這種稅務風險與企業稅務遵從義務相關。例如納稅申報義務、稅源扣繳義務等。
第三,運營風險。這種稅務風險與將稅收法律、規章和稅收決定運用于企業的日常經營相關。當企業沒有稅務意識、企業交易文件的缺失、財務和稅務報告系統的控制不足時,稅務風險隨之產生。
第四,財務會計風險(如財務會計系統和政策的變化)。
第五,管理風險(如人員的變化)。
第六,組合風險(指各種風險的組合)。
第七,名譽風險(如稅務機關的調查、不利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反應、股東或投資者的不信任、稅務機關之外的國家行政機關負面看法、法律訴訟)。
(三)稅務風險管理的作用稅務風險管理是用來幫助企業制定針對稅務風險識別和管理的管理框架,這種管理框架將有如下作用:
第一,有助于識別企業現有的和潛在的稅務風險。
第二,有助于企業根據影響及可能性,對稅務風險進行優先次序的排列,把適當的關注度和資源傾注到最關鍵的稅務風險領域。
第三,對重大稅務風險,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
第四,及時向關鍵利益相關方(包括企業高管層、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通報稅務風險管理流程。
第五,根據企業的風險的耐受水平,建立評估未來稅務籌劃機會的程序。
本質上而言,稅務風險管理有助于理解稅務風險何時產生并對稅務風險作出應對決定。
二、內部控制的最新發展及其對稅務風險管理的影響
稅務風險與企業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運營的有效性及效率、財務報告的可靠性、法律遵從度)密切相關。
許多國家都以立法方式要求企業提高財務披露和股東利益保護的程度,要求提高企業稅務事項的透明度。企業被要求向政府和股東提供的信息越來越多,這種趨勢的代表性事件包括:
第一,2002年通過的美國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要求企業關注的風險管理包括與財務報告相關的稅務風險管理。為此,企業必須制定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政策和控制,以便管理稅務風險和報告稅務風險。
第二,中國于2008年通過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應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確立了我國企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框架,標志著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企業內部控制具體規范》正在起草中,不久之后將在上市公司實施;2008年6月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草擬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征求意見稿)。
第四,2009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中,明確提出:稅務風險管理由企業董事會負責督導并參與決策,董事會和管理層應將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作為企業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
因此,在法定報告和法定披露不斷強化的的環境下,公司必須實施針對稅務遵從、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流程,并且,公司董事會和董事不僅要了解上述流程,而且要監督上述流程的執行以有效降低稅務風險。
三、稅收體制現狀對稅務風險管理的影響
(一)我國稅收體制的漏洞及其所帶來的稅務風險對企業稅務風險狀態構成影響因素是多種多樣的,這些因素包括:企業會計簿記的質量、會計系統的局限、企業文化、企業聲譽、稅務遵從意識、企業內部交流流程、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關系、風險偏好程度、稅務遵從流程、跨境遵從流程、立法變化、政府稅收政策、立法宗旨、國家間稅收安排或協定、國際經合組織稅務指南等。
在中國,稅收體制仍處在發展階段,稅收監管環境是一個重要的稅務風險因素。企業應特別關注如下因素:
第一,中國稅法的體系不夠完整。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中國企業不斷嘗試運用國外企業的各種運營方式,但中國稅法卻沒有與此類國外運營方式相對應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立法機關不得不使用概括式規定的立法技術,以便日后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概括式規定進行細化。由于稅法規定會對經濟活動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這樣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此一來,中國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難以避免地存在滯后性。并且,中國稅法中存在或多或少的稅法漏洞,對于利用這些稅法漏洞的納稅人來說,日后稅務機關可能會裁決這些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稅務風險是很大的。
第二,中國稅法的體制不夠透明。稅務機關常常會制定一些旨在補充國家稅法的行政規定,而這些規定往往并不向社會公布,因而成為一些“內部規定”。這無疑會增加納稅人的稅務風險。
第三,中國稅法的解釋不夠統一。由于中國稅法仍處在不斷發展階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規定,稅法中的很多術語沒有統一的解釋。在稅法實施過程中,更多地依賴于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地方解釋”),對同一稅法術語各地給出不同的地方解釋是難以避免的,這就造成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困難。更糟糕的是,地方解釋可能被上級稅務機關推翻,這無疑增加了納稅人的稅務風險。
第四,中國稅法的實施不夠統一。在中國,存在這樣的情況:出于宏觀經濟控制的需要,對已經公布了的稅法并未加以嚴格執行。例如,為抑制炒賣地皮,中國于1993年出臺了土地增值稅條例;然而,或許由于后來的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中國并沒有嚴格征收土地增值稅。中國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的某些稅種,各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稅務機關甚至根本不執行。但是,納稅人并沒有收到免繳或緩繳的書面通知。這成了高懸在很多納稅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第五,缺乏稅務裁決制度。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通常有這樣一種稅務裁決制度:即當納稅人就某個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詢問時,稅務機關有義務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答復。如果稅務機關的書面答復僅僅對提出書面詢問的納稅人產生法律效力,則這種稅務裁決被稱為“個別稅務裁決”(Privateletterrulings);如果稅務機關的書面答復對所有納稅人產生法律效力,則這種稅務裁決被稱為“一般稅務裁決”(Publicletterrulings)。有了這樣的書面裁決制度,納稅人就可以避免事后被稅務追查的風險。中國稅法處在不斷發展階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規定,中國更需要這樣的稅務裁決制度。
第六,實踐中,缺少針對稅法的司法審查。盡管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宜發生爭議時,納稅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實中,很少有納稅人膽敢起訴稅務機關。究其原因,大致有兩大主要方面:其一,精通稅法的中國法官實屬罕見,如果納稅人起訴稅務機關,最終仍是由稅務機關向法院作出解釋,這顯然對納稅人不利;其二,如果真有某些納稅人膽敢起訴稅務機關,即使納稅人贏得納稅爭議的訴訟,則其后,稅務機關會對該納稅人成立以來的全部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的稅務檢查,最終憑借高懸在很多納稅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迫使這些納稅人屈服。
隨著中國稅收法治的進展,納稅人的上述稅務風險將逐步降低,但是,在中國最終達到稅收法治前,中國的納稅人仍應重點防范上述稅務風險。
(二)稅務機關的關注點從宏觀方面來說,企業的稅務遵從決定和行為是由相互關聯的諸多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因此,各國稅務機關往往會用所謂的“BISEPS”體系(“BISEPS”system)來理解企業的商業行為(包括稅務遵從行為)。
該體系具體包括:“(B)業務”、“(I)行業”、“(S)社會”、“(E)經濟”、“(P)心理”“和”(S)企業內部遵從體系“。具體而言,”(B)業務“包括企業集團業務活動和交易的范圍和性質、企業或集團的結構、財務業績和財務指標等。”(I)行業“包括財務業績和財務指標方面的行業常態、行業利潤率和成本構成、影響行業的因素(如地區、規模和市場主體)。”(S)社會“包括企業及其管理層的風險態度(即風險厭惡還是風險追求)、企業或集團如何對待納稅和財務安排等。”(E)經濟“包括國內國際環境和貿易情況、政府政策(利率、通貨膨脹、稅制和經濟稅制改革)等。”(P)心理“”包括風險管理方法及風險策略驅動因素、態度和與稅務機關的關系、管理目標等。“(S)企業內部遵從體系”包括稅務遵從歷史、交易的稅務分析、質量保證標準及公司治理流程、決策體系流程及組織結構、信息取得的范圍和難易程度等。
從微觀方面來說,稅務機關通常會高度關注企業是否存在下列情況及企業能否合理地解釋這些情況。
一是財務狀況或稅務狀況顯著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二是與以往業績、相關經濟指標和行業業績相比,稅款繳付金額及稅款繳付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三是對經濟業績、生產率和稅務業績之間的差異,缺少合理解釋;四是持續的或無法解釋的虧損,很低的稅負率,整個集團或集團部分成員僅繳付極低的稅款;五是公司、集團、董事、高管人員或其聘請的稅務咨詢人員曾進行過于激進的稅務籌劃;六是存在重大跨境交易或避稅港交易;七是稅務遵從方面的結構、流程和方法存在漏洞;八是稅務結果與稅法的政策意圖不一致。
四、企業如何建立風險管理體制
(一)稅務風險管理是董事會的重要職責之一董事會的主要目標是取得較好的企業財務狀況,而稅收成本是企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成本要素,降低稅負就意味著增加利潤。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越來越關注,依法繳稅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成為聯合國及經合組織(OECD)的重要課題。企業如不依法納稅,則會招致名譽損失甚至法律訴訟,這些也是企業必須認真考慮的成本因素。
理論上而言,稅務風險管理是公司治理體系的組成部分,董事會應對包括稅務風險管理在內的公司治理體系負責。
(二)企業內部的稅務風險管理組織企業可結合其生產經營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設立稅務管理機構和崗位,明確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如集團型企業,可在地區性總部、產品事業部或下屬企業內部分別設立稅務部門或者稅務管理崗位。企業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值得關注的是,企業首席稅務官(chieftaxofficer)到底應向誰報告呢?內部審計師、財務總監、首席法律官、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這要根據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來判斷。筆者認為,盡管會計簿記、財務會計和稅務部門的職能相互交叉重疊,公司首席稅務官應向董事會報告,使得公司稅務部門更具獨立性,更能體現董事會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關注程度。
另一方面,對外部稅務律師的聘請應由董事會作出最終決定,并且,董事會應規定,外部稅務律師的收費不得與節稅多少相掛鉤。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規定:如果外部審計機構提供法律服務或專業服務,則該審計機構不具有獨立性。盡管此處未明確針對稅務咨詢服務,但是,大多數美國企業的審計委員會都制定政策規定:不得由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提供避稅咨詢服務。
(三)董事會應如何對待稅務建議董事會應對稅務風險管理承擔督導責任,并非要求董事成為稅務專家,而僅要求董事會應識別和管理好企業的主要稅務風險。
針對每一個由內部稅務部門或外部稅務咨詢機構提出的稅務建議,董事會應在外部稅務律師的幫助之下,提出如下問題,并根據所得到的回答審慎識別相關的稅務風險:
第一,該稅務建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論證?
第二,稅務機關不同意該稅務建議的可能性有多大?
第三,如果該稅務建議被推翻,對公司的負面影響(包括稅款、罰款或利息、刑事責任)有多大?
第四,如果因該稅務建議而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那么,就該爭議與稅務機關達成妥協的可能性有多大?妥協的條件是什么?
第五,稅務機關發現因該稅務建議引發的稅務事宜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多大程度上,會因此而引發公司整體稅務風險上升和全面稅務檢查?
第六,考慮到可能引發的稅務風險,是否主動聯系稅務機關以尋求主管稅務機關(直至最高稅務行政機關)事先指導?如果稅務機關給出否定意見,是否值得冒險?
第七,如果已經根據稅務建議而完成了交易,那么,是否考慮在稅務申報前直接與稅務機關商談,以期建設性地處理與稅務機關的可能發生的分歧并降低稅務處罰?
第八,稅務建議是基于某項實際交易還是基于如何實施某項交易?如果是基于如何實施某項交易,那么,最終交易實施過程中的任何變化可能會影響最初稅務建議的合法有效性。
(四)內部稅務部門的報告體系內部稅務部門不可能再獨立于企業的其他職能部門。董事會應當清楚內部稅務部門的工作及其對企業整體風險的影響。
第一,董事會應對如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1、內部稅務部門向董事會的具體報告程序;
2、適當的稅務風險政策和適當的稅務風險承受界限;稅務風險管理政策需適時地加以修改;
3、須經董事會事先指示或事先授權的具體情形;
4、如前文所述的稅務風險管理框架。
第二,在制定內部稅務部門向董事會的具體報告的程序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內部稅務部門向董事會提交的稅務報告(“內部稅務報告”)的性質和形式;
2、稅務風險承受界限;
3、必須向董事會報告的內容所應達到的重要性程度。
第三,“內部稅務報告”的內容:
1、企業是否存在稅務風險。如果存在,已采取哪些流程或控制措施用以降低稅務風險、已制定哪些策略以減少未來風險、已受到或將受到哪些稅務處罰?
2、企業是否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或正在接受稅務檢查。如此,稅務檢查的范圍如何?已采取或將采取哪些流程來配合稅務檢查?已被要求或將被要求作哪些披露?可能的稅務處罰(包括利息)在何種范圍內?
3、企業是否與稅務機關存在稅務爭議及爭議解決的可能性、是否有合理論證的稅務立場、是否有繳稅和罰款的可能性?
4、正在進行的稅務訴訟的進程?
5、是否有重大的稅制改革?
6、企業是否簽署或準備簽署重大交易合同及與之相關的稅務風險水平如何,是否收到或即將收到與此重大交易相關的合適的稅務建議,該稅務建議的實施策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整體風險水平?
7、企業是否產生損失?如產生損失,是否有令稅務機關滿意的解釋?
8、企業的財務業績或稅務業績是否較之以往有重大變化?如是,產生這些重大變化的原因為何?
總之,公司治理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是成為每個企業不得不高度關注的領域。在經濟全球化加速的今天,《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實施就是一個標志:中國企業也必須高度重視稅務風險管理。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由企業董事會負責督導并參與決策,董事會應在外部稅務律師的幫助下,制定稅務風險管理體系,應就企業內部稅務部門的稅務報告流程作出嚴格規定,并監督稅務風險管理體系的實施,以降低企業稅務風險,從而真正做到對股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