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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可否全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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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文件是否已經全文失效?現在個人對于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是否可以全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 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第三條規定,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該文中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因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已失效;但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并未失效,仍適用。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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