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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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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被法院判決需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請問此項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栴}所述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全文廢止]的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因此,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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