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1號 2016.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中印尼雙方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議定書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議定書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2016年04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議定書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簽署。
議定書對《協定》第八條(海運和空運)進行了修訂,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航空企業互免增值稅或類似稅收。該規定將有助于進一步降低企業稅收負擔,促進兩國經貿往來與合作。
議定書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