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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4]827號 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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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06-25 國稅函[2004]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定取消后,為了加強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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