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外,相關稅法還規定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具體有兩種情形:
增值稅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原增值稅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營改增”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營改增”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從以上原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改增”納稅人對“非正常損失”表述的內容來看,后者內容多了“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擴大了。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區分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納稅人,適用不同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范圍,準確理解與執行稅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