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明確了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反映的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接收股東劃入資產、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企業所得稅處理等企業關注的問題。
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
近年來,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改制事項日益增多。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改制過程中,經常發生各級政府將其擁有或控制的經營性資產劃撥給國有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情況。公告對該類事項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統一和規范。
目前,企業接收政府投資資產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屬于政策性劃轉(投資)行為,按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屬于收入范疇,因此,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金(資本公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另外,由于該項資產價值通常由政府在劃轉時直接確定,因此,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按其實際接收價值確定。
企業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資產時,企業所得稅處理則有不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劃出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了管理,就具備了財政性資金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無償劃入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確定不征稅收入。
企業無償接受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無償劃入資產,屬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企業應按政府確定的該項資產的實際接收價值,并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上述處理的政策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收入總額分為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三類。顯然,該項收入如果不屬于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就應當屬于應稅收入。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
29號文規定了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具體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于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因此,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第二種情況是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于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捐贈行為,因此,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有關規定,保險企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按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同時,這份通知還規定了保險企業準備金支出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2011年以前,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5項,應按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計算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從2011年起,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應按財政部的會計規定計算扣除。對于此前尚未銜接轉換的,即仍按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計算扣除的,應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調整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核電操縱員培養費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29號公告規定了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從核力發電企業的實際運作看,核電廠操縱員的培養費用是一項持續、必要和生產運行緊密相關的投入,是發電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職工教育培訓支出。因此,29號公告明確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可作為核電企業發電成本稅前扣除,同時強調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需要提醒的是,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沒有扣除標準,類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規定“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不屬于職工福利范圍,單獨核算稅前扣除。
在會計實務操作中,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即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在成本費用中單獨列示一個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與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核算。
例如,某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2013年操縱員培養費為46萬元,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為57萬元,發電成本(不含操縱員培養費)為35600萬元,問核電廠對發生的操縱員培養費如何處理?根據29號公告的規定,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的,核電廠操縱員的培養費用是發電成本的組成部分。本例中2013年操縱員培養費46萬元應計入發電成本(不含操縱員培養費)35600萬元中進行稅前扣除,2013年核電廠可以稅前扣除的發電成本(含操縱員培養費)是35646萬元。
此外,29號公告還明確了企業所得稅銜接處理規定。29號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對于手續不齊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企業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2013年以前發生的上述事項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對于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及時補充完善。考慮到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事項比較復雜,補充相關證據和手續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公告將補充完善時間延長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嚴格處理,防止企業濫用該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