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了一筆款,未用于購買房屋和其他財產,只歸還一部分,其余部分長期不還,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只對未還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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