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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140號后餐飲企業“外賣”,賣月餅的要爽了,賣(送)酒水的又歪了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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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餐飲企業剛因文件發布避開了外賣按17%稅率計稅的境地,卻不曾想,一個解釋,讓你們的煙酒糖茶等,又面臨著新的17%稅率計稅的爭議。政策本身的先天不足,后續再如何改變包裝,也難有“一清二白”的結果。話說,我們在2016年5月1日營改增之時,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向餐飲企業“外賣食品”征貨物增值稅的行動,各地陸續出的解釋口徑,一致的方向是:“堂食”是滿足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提供就餐和場所同步發生的“餐飲服務”情形,稅率是6%,而“外賣”,即我們馬路上天天飛奔的送餐大軍們,他們是拉著“貨物”天天跑,送貨來啦,增值稅稅率17%了,由此一個飯店賣出兩稅率,這不是太“中國個性”了嗎。但是這是基于原來營改增之前的老習慣而來的,也值得原諒。但是營改增之后再這么做,就不好了,這明顯給政策部門自己找“麻煩”,因為“打架”的事必然會經常發生的。好在,財稅[2016]140號來了,一舉解放了我們之前的“艱苦日子”,是這樣的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嗯,外賣食品,且看我們的財稅部門如何來解讀它呢,關于第九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解讀:本條政策明確,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注意,這兒,如果是在飯店內,那消費的東西,哪怕5瓶茅臺,加一盤咸菜,那也是餐飲服務,5瓶茅臺全部可抵17%的進項稅額。但是如果外賣,那要是只買茅臺,對不起,只能走貨物銷售了;如果是跟咸菜一起賣,對不起,提供的咸菜是6%,茅臺是17%,這讓人又不解了。兩個地,還是有問題啊,解決了自產食品的問題,卻又有新問題了。(1)賣月餅的好了,是加工的食品,那適用稅率6%?有的人解釋說,不對啊,月餅還是不行,因為本來就是拿走消費的,那我們就是要在現場吃誰能管得著嗎?所以這一點,值得嘗試,但可能有的同志認為:這個本來就是拿走的,不能靠與堂食一樣的政策,估計又要出解釋了,出吧!不出真有問題。(2)混合銷售又被打敗了,之前我們討論的基于納稅人“身份”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混合銷售適用項目(一項服務既有服務又有貨物),建筑安裝企業各地屢有破例了,甚至總局的人士解釋也有不同的理解了。這一次,跟外賣食品一并銷售的未進行加工的東東,那按兼營,這是什么推理的?小編又“誤入歧途”了。混合銷售,你在他鄉還好嗎?(3)隨加工的外賣食品一起贈送的酒水呢?視同銷售?還是跟服務一起不視同銷售?小編認為應不屬于視同銷售,不管人家是如何的促銷。本來我們的稅務同志磨刀霍霍的準備向外賣食品開刀可以補征貨物的增值稅的,此政策一出,好像沒招了,但解釋一出,又有新招了,納稅人是無語了。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因為我們的稅率差,永遠解決不了貨與服務的組合,因為混合銷售自然矛盾多多。由于餐飲是從營業稅下過來的,我們強調了只減不增的稅負整體目標,不曾想,后果是打亂了稅的整體的體系化建設,接下來,我們還敢提長稅率并簡化嗎?是降稅還是增稅,估計作為國家或納稅人,都不愿意出現于己不利的結果。正是基于此,關于此項的為了管著政策漏洞,伴隨著政策不清的事項,必然會繼續走下去,我們仍會羞答答的繼續解釋著這個政策,因為里面的邏輯很易失去控制。特別說明:請注意,小規模納稅人不受影響,無論是如何賣都是3%的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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