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國稅函〔2014〕108號 2014-07-08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涉稅鑒證服務嚴禁強制代理的通知》(稅總函〔2014〕220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資料報送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涉稅鑒證服務嚴禁強制代理的通知》(稅總函〔2014〕220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資料報送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在從事下列涉稅業務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是否報送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資料:
(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告》(青島國稅通告〔2014〕1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第7項。
(二)《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辦理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相關事宜的公告》(青島國稅公告〔2013〕1號)第二條第(三)款第7項。
(三)《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股權轉讓交易企業所得稅監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國稅發〔2013〕15號)第二十三條第七款。
(四)《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清算環節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國稅發〔2008〕161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稅務總局公告〔2010〕4號)規定,對企業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中進行清算的企業,在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應附送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情況除外。
二、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可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