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單位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投資運營產生的收益劃入個人賬戶的時候,也暫時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次,由于將年金征稅的時點推遲到了員工退休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一次領取年金時,個人領取年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受托人(單位年金管理機構)代表委托人(員工個人)委托托管人(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等)代扣代繳,因此稅法對于單位年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等需要做的備案工作提出了比較詳細的要求:
1.單位建立年金計劃后,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供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2.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3.單位年金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提供員工個人年金繳費數據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管理年金的金融機構根據單位年金管理機構的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年金征稅從原來的權責發生制(匯入個人賬戶即征稅)改為收付實現制(個人領取時征稅)也算是回歸到了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大部隊。收付實現制體現在我們最熟悉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收入的稅負與發放方式密切相關,一次性發放三個月工資和分三個月發放工資,雖然金額相同,但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會有很大差異。發放方式對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影響一直是納稅人做稅收籌劃的重要思路,而新政策讓這種籌劃方式在年金領域徹底沒有了出路,遞延納稅帶來的資金時間價值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