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公司幾年前承租了一處房產作公司的辦公場地,與房東簽訂了十年的合同。近年來房價上漲飛快,房東也趁機要求提高租金,長興公司考慮到營運成本不同意提租,于是房東提出取消租約,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給長興公司一筆違約金,長興公司取得了該筆收入后是否要征營業稅呢?
12366-2服務熱線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除了不包括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外,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如果納稅人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向對方收取的違約金,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征營業稅。但是長興公司作為承租方,并未向出租方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按合同規定從出租方處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